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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欠薪员工开走公司车辆 法院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4-9-25 4:48:02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4日讯(记者 杜玉全)因公司欠工资和提成,员工将公司所有的车辆开走并拒绝归还。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车辆。

  原告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诉称,被告张斌(化名)系公司员工,职务为基层业务员。2013年8月31日下午,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一辆全新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开走,并非法侵占至今。原告用过各种途径催要,被告仍拒绝归还。原告作为一家汽车租赁企业,车辆是重要的经营工具,被告非法侵占原告车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车辆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张斌辩称,张斌作为原告公司业务员,至今未离职,原告尚欠被告张斌工资、提成等,张斌将车开走是行使留置权,并非将车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但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不履行到期债务,被告以客户看车为由向原告借走车钥匙,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车开走,并非合法占有原告的该辆车,故被告占有原告车辆的行为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东风雪铁龙汽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非法侵占该车辆造成无法营运的损失,因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且原告主张的车辆租赁费为可期待利益而非实际损失,原告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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