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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朋友签贷款担保书被法院判决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15 14:39:16   作者:张海洋   点击:

  “这钱真的不是我花的,我还不起这些钱啊!”近日,新密法院第二审判庭内,一名中年男人不停哭诉。

  原来,陈某和刘某从小就是玩伴儿,陈某家开了一个修车铺,生意红火,刘某的日子过得相对紧巴。

  2014年,陈某想扩大修车厂规模,向银行贷10万元,贷款需提供担保人,他找到了刘某,刘某在担保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修车厂扩大规模后,不盈反亏,10万元没挣回来,反而欠了一身债。陈某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偿还欠款,刘某对陈某1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切不可以自己不具有清偿能力而抱有侥幸心理,轻易在担保书上签下名字。

  (记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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