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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违法判决拒不纠错遭实名举报
发布时间:2015-4-30 8:47:14   作者:佚名   点击:

尊敬的上级领导及各大媒体:

 我叫王湘云,女、身份证号码:610103195609232428,自2012年以来,本人曾就妹妹王惠芳遗孤“养女”王馨雨的监护权一事,二次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字提起监护权变更等民事诉讼。三年多的民事诉讼,使我亲身感受到司法个案的腐败和黑暗。司法腐败及黑暗不除,公平正义不张,那受害的将不止我一个人,受害的将是党和国家的管治权威,受害的将是公正的法律权威,受害的将是广大基层民众。

本人实名举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三年来,就本人提起的第一次判令确认监护权申请(应为我本身是由兄弟姐妹共同推举、居委会指定并且在深圳市公证处做了公正的法定监护人,仅因大使馆要求需法院文书,故我申请了判令确认,不承想法官徇私枉法判给了与遗孤无血缘关系且于妹妹生前已离异的杨海涛,并且孩子是妹妹单方收养的),第二次、第三次请求变更,法院其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枉法裁判、草菅人命、上下领导及法官沆瀣一气,司法黑暗的违法行为,本人现列举该院以下几处典型的违法行为:

一、该院2012年07月19日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的证据未经开庭质证,程序违法,其主要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1、该案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未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且判决所依据的相关证据也未经过质证。

2012年6月18日,本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立案庭导诉台多位法官的指点下以申请人身份向福田法院提起本人妹妹王惠芳遗孤“养女”王馨雨的监护权的申请,被申请人为本人兄弟姐妹,但是立案法官依从审判庭副庭长曾朝晖的指示,一定要拉出妹妹王惠芳的前夫杨海涛。对此,福田法院立案后,赵明升法官当着我与律师的面明确告诉我,此案很简单,你们兄弟姐妹商量,只须简易程序处理既可.但是拿到判决书却是以特别程序审理该案。

2012年7月,福田法院虽向本人发出开庭通知,本人如期到庭,但当天法院却并未开庭审理此案,在本人尚未能见到被申请人的情况下,主办法官也仅仅只是简单的询问了本人几个问题,且把被申请人签字的法院《询问笔录》原件交与本人,便让本人离开法院。此外,判决书中所述法院依职权调查一事,相关调查结果未曾向本人出示,也未曾进行开庭质证。

本人认为:《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适用范围条款明确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显而易见,因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开庭及证据质证程序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么,根据该条款规定,该案审理开庭及证据质证应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即必须开庭及质证。否则,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特别程序审理更变监护权纠纷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及进行证据质证。

2、有关该案判决的主要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事实,本人将与(2013)深福法民—特字第10号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一并予以揭露。

3、该案判决生效后,本人向各级法院投诉反映该案判决程序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问题,并提出再审申请,为此,福田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对该案判决不服申诉组织听证,听证会上,被申请人杨海涛明确表示同意将本人妹妹王惠芳遗孤“养女”王馨雨的监护权归予本人。

上述听证会结束后,本人另案再次向福田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的民事诉讼,福田法院予以受理和立案。由此引发了以下的(2013)深福法民—特字第10号判决。令本人意想不到的是,福田法院的司法腐败与黑暗却再次悄悄地降临到本人的民事诉讼个案中来。

二、该院(2013)深福法民—特字第10号判决(以下简称10号判决)不适用特别程序,对本案当事人有关监护权发生争议作出的判决,程序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民事权益是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可表现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当中,如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监护权而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权益之争。福田法院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以特别程序审理本人再次提起的变更监护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适用范围是非诉争案件,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的确认,一裁终审,不能上诉。为此,为防止民事权益争议解决程序不当,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时,应将特别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另行依普通程序起诉。依普通程序审理判决的一审案件可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本人在再次提起该监护权诉讼后,福田法院以10号判决书,判决监护权归另一所有人王西琴。对此,本人认为该案的判决存在审理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大方面存有严重错误:

(一)该案审理判决程序违法

1、该案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依法转化成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可是,该案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清楚地知道本人与另一申请人王西琴、被申请人杨海涛之间就有关变更监护权发生监护权争诉,却未能依法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其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本案各方当事人依普通程序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行使,判决后亦无法行使上诉权;

2、本案亦不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而本案并不属于上述范围因此应该不属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10号判决以特别程序审理并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即使勉强以特别程序立案,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诉人与他人有民事权益有争议也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告知案件利害关系人另行依普通程序起诉;

3、案件审理期限严重超期。本案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判决审理期限长达9个月零10天,这期间并无公告、鉴定等法定事项的出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由此可见10号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4、该案法官杨晓凤采取欺骗手段,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将听证、质证、答辩、判决、执行安排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进行,程序违法。

2014年3月27日,福田法院通知本人将于3月28日上午进行听证,对此,本人还特地讯问法院工作人员是否要判决,法院工作人员明确回答没有那么快。而当第二天本人进入审判庭后,主审法官告诉要将未成年人王馨雨带出法庭,并随后宣判王西琴成为王馨雨的监护人,在此期间法庭既没有宣读王西琴的申请书,也没有说明王西琴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适合做监护人。更令人发指的是法院工作人员将王馨雨带出法庭后便不知去向,当本人向他们询问孩子的去向时工作人员谎称王馨雨在吃饭,遂将本人拉走,自此本人再也没有见到已共同生活近3年的王馨雨。

本人认为:法院作为裁判中立的第三方本应以中立的立场、公正的裁判、以法律为其裁判标准,而不应当偏袒任何一方,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却采取了极其下流的手段以欺骗、强制等手法完全不顾作为共和国法官的职业良知和应有素质,彻底毁灭了法官的形象。

(二)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有关监护权的真实情况是:2011年7月16日本人胞妹王慧芳因车祸去世,她的遗孤“养女”未成年孩子王馨雨只有2岁多,家人都非常清楚这孩子是王慧芳私下抱养的,王慧芳的突然离世使这个仅2岁多的孩子突然间成了孤儿,如何使她能健康成长瞬间成了大家共同的难题,经过兄弟姐妹的认真商量,大家一致推举本人作为王馨雨的监护人,并对此书写了文字委托(附后),同时所在的社区也以此证明出具了指定监护人证明书。

其后,由于要带王馨雨去新西兰探亲旅游,外事部门提出带她需要合法的法院判决的监护手续,为此,本人遂第一次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确认监护身份。福田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时6位法官持不同意见,4位法官包括立案庭庭长,认为将申诉人的兄弟姐妹们作为被申请人,而审判庭庭长(当时任副庭长与杨海涛非同寻常的关系,证据附后),坚持要窗口另一法官对申诉人讲应当将杨海涛作为被申请人,本人无奈按法院工作人员的说法将杨海涛作为被申请人立案起诉。

然而,该院在审理判决时,却完全不顾王馨雨与杨海涛不仅没有血缘关系,不具收养法律关系,不具有养父资格,不依法享有法定监护权的基本事实,更没有共同生活过一天的经历的基本事实,枉法将王馨雨的监护权判决给杨海涛,对于这一完全不顾未成年人利益颠倒黑白的判决,本人理所当然的向有关各方提起再审申请。然而福田区法院却以王馨雨系杨海涛、王慧芳共同收养为由将申请人驳回申请,以(2013)深福法立民监字第6号通知书告知原判决并无不妥拒绝立案再审。直到杨海涛将王惠芳身后动产不动产以不正当手段分割交易后,多次拒绝抚养王馨雨后(声明附后),福田区法院才以(2013)深福法民特字第10号案立案。由此可见福田区法院完全不顾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出发点,顽固坚持一错再错的错误立场。

2、该案判决所涉及的另一申请人王西琴是什么时候以什么理由申请监护人的,作为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本人完全不知情。

本人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立案时,被申请人为杨海涛,其提起再审的本意是对(2012)深福法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立案的前提是与未成年人王馨雨没有任何关系的杨海涛明确表示不履行第7号判决,立案时没有任何人提出做王馨雨的监护人,法院也与2013年7月对此开庭审理,当时出庭的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杨海涛并没有任何第三方。这次开庭之后法院迟迟不做判决,直到2014年3月28日王西琴出现在法庭,申诉人提出与此案无关的人离开,但是杨晓凤仅让王西琴的丈夫离开,本人并不知道她也是本案的申请人,王西琴是在什么情况下成为申请人的?法院是什么时间接到其申请的?10号判决书没有说明,本人至今一直莫名其妙。

3、10号判决将王西琴判决为王馨雨监护人大致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王西琴只有一个女儿李淑瑄在王慧芳同一车祸中身亡;二是王馨雨自出生至满月由其照顾;三是经常从西安来深圳照顾王馨雨;四是王慧芳去世后的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底一直照顾王馨雨,春节后回来又照顾数月;五是杨海涛和地铁集团一致反映王慧芳与王西琴关系良好;六是王西琴在西安有多处房地产,家境富裕。

本人认为,法院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首先,王西琴不只有李淑瑄一个女儿,而且还有一个儿子在西安和他们夫妻共同生活,其次法院判决已经认定王馨雨系王惠芳抱养不是亲生,那么王西琴是到哪里去照顾王馨雨自出生到满月的生活呢?再次,王惠芳抱养王馨雨时年轻力壮,并且既然能抱养就能抚养为什么需要王西琴经常远道来照顾王馨雨呢?接下来在王惠芳去世后既然是由王西琴一直照顾王馨雨生活,那么兄弟姐妹为什么推举申诉人为她的监护人呢?再就是地铁公司反映王惠芳和王西琴关系良好的说法更是不靠谱,众所周知在深圳这样一个高速运转的城市一家国有公司怎么会知道一个女职工同她的哪个姐妹关系更好,法院依据的这一认定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真实情况是:王惠芳是申诉人一手抱大的,在王惠芳几十年人生道路上以及生活、学习、经济乃至生命的紧要关头均是申诉人竭尽全力帮助解决。至于杨海涛的证言更是不可信,第一他是以欺骗、利用王惠芳达到个人目地后离婚的;第二从他前后不一实则是达不到混水摸鱼趁机捞一把目的、所以多次周旋于与另一申请人王西琴之间的做法,也可以认定他的人品和信誉度;第三法院在完全了解真实情况后仍然坚持错误的立场,实则是助纣为虐做帮凶。

(三)未成年人王馨雨监护权的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她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

旷日持久的近3年的监护权之争,申诉人所以一而再再而三的争取未成年人王馨雨的监护权,完全是从有利于她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与受兄弟姐妹之托责任与使命使然。

第一,王馨雨从血缘关系上看已经找不到任何有血缘关系的亲人,10号判决认定她是由王西琴和什么二舅抱养,而且从出生到满月都是王西琴在伺候完全是无稽之谈,如果能认定王馨雨的出处,那么谁去争夺她的监护权都是不合法的,依照法律规定,王惠芳与她的收养关系也是违法的,其收养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因此,作为王惠芳的前夫并不具有法定的监护权,如果她的亲生父母健在他们则是她的唯一合法的监护人,而如果她的亲生父母不在人世依照法律规定她合法的监护人也应该是她的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而非其他任何人。福田区人民法院的7号判决和10号判决既然能认定王馨雨是杨海涛与王慧芳共同收养,同时王西琴又自她出生就照顾她那么久,那么就应该很容易找到她的亲生父母,那么也就很自然的依法将其监护权判给她的亲生父母或者在父母不在的情况下判决给她的兄弟姐妹。事实上10号判决所认定这些“事实”是不存在的,所以王馨雨的监护职责有谁来承担更有利于她成长应该是判决的唯一原则和出发点;

第二,既然10号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也就是说这一判决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判决,那么要作出符合法律事实的判决,就要对本案依法予以纠正,做出有利于王馨雨成长的判决,而实现这一目的审理过程是要查清本案的事实。下面就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实做详细阐述:

(1)王馨雨的收养过程是王惠芳单方面行为。在收养王馨雨的时候王慧芳还与杨海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这时她与杨海涛的夫妻关系早已是名存实亡了,那个时候他们已经分居,杨海涛已经与她人住在一起了,这也是王惠芳、杨海涛在都具备生育能力而王惠芳去收养孩子的主要原因,那个时候王惠芳与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孩子房栋梁与王慧芳20多年根本没有任何联系,这些原因才导致她有了收养王馨雨的行为,王馨雨被收养后根本没有与杨海涛共同生活过一天,这就是当法院的7号判决,判定杨海涛为监护人上诉人坚决不服和杨海涛拒不履行判决的主要原因。而这次判决杨海涛所称的上诉人向他索要30万元抚养费是担心杨海涛将孩子领走,也确实由于申诉人抚养王馨雨所花费的实际费用,而这一主张并不影响杨海涛对7号判决的执行,试想如果杨海涛想执行判决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啊,后来发生的事实更能说明杨海涛不能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的态度,他与王西琴索要30万未果后,也就是说将抚养权转交给王西琴没有实现得到补偿的目的就转手将监护权又一次送给上诉人,试想这样的人能承担起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未成年孩子的成长责任吗?显然是不能的;

(2)10号判决将王馨雨监护权判决给王西琴同样也不利于孩子成长。如前所述王西琴根本不具备判决所列的条件,她既不是没有其他子女,同时也不具备让孩子健康成长的其他条件。真实情况是王西琴在西安和她共同生活的儿子已经娶妻结婚并且已于2014年7月做奶奶了,而且王西琴一家是靠领取社区低保费生活,在要照看自己亲生孙子(儿子、儿媳一个小学毕业、一个是从陕西边远地区娶来的农村19岁姑娘,俩人均无工作),靠领取低保费生活的王西琴怎么能够保证5岁的王馨雨健康成长呢。另外从王馨雨未来成长教育的角度上考虑,王西琴初中未毕业,而且她的两个孩子无一初中毕业她又怎么可能培育王馨雨成才呢?如果事实是10号判决所认定的那样,在王惠芳刚刚去世的时候兄弟姐妹也就不会把王馨雨的监护权交给申诉人了,事实上王馨雨无论是同申诉人共同生活,还是同王西琴共同生活其亲属间的关系是一样的,当初兄弟姐妹因为王西琴失去了女儿,希望她来抚养遗孤,但是她坚决不养,兄弟姐妹所以选择申诉人为监护人是充分考虑有利于王馨雨健康成长的因素才作出的;

(3)王慧芳去世后,本人兄弟姐妹在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后决定将王馨雨的抚养责任交予申诉人。这些因素包括将王馨雨交给申诉人抚养,她成长的环境没有改变,王馨雨、王惠芳和申诉人都在同一个小院生活,她和申诉人共同生活是依然熟悉的环境,同时所受教育程度和经济条件也有利于她的成长,申诉人唯一的女儿已经在国外研究生毕业后已经工作,申诉人没有任何经济负担,这对王馨雨日后的教育是十分有利的。事实上自王惠芳去世后王馨雨就一直与申诉人共同生活。

几年来,申诉人不但将王惠芳的遗骨千里迢迢带着孩子从深圳送回家乡,而且自己花费资金购买最好的墓地安葬;本人还为孩子治愈了皮肤病、急性肺炎、为她治疗了先天性眼疾,选择了她熟悉的也是最好的幼儿园,并着意精心培养她上舞蹈班、少儿模特班,钢琴课,为保障她日后成长所需资金为她办理了各种商业保险,带她几次远赴新西兰接受那里的先进教育。并于2013年10月24日王馨雨满5周岁当天正式入读新西兰维多利亚名校。两个学期不到半年的时间内,王馨雨在本人的辛苦培养下,短短的半年期间孩子6次获得了各种奖状。然而正当小馨雨健康活泼的生活着的时候,10号判决却无情的剥夺了她的一切,惨无人道的迫使幼小的无辜的孩子远离熟悉的教育环境、生活环境和本人分离。

请求各级领导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揭开该院个案的司法腐败和黑暗。一件并不复杂的民事案被福田区法院个别法官人为的复杂化,害得我几年奔波,心身疲惫,母女不能相见,给我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和难以承受的精神伤害。对于福田区法院在本案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徇私枉法、颠倒黑白、将错就错,拒不纠错的个别法官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公平和正义在每一宗诉讼案件得于实现。

图为举报人王湘云几年来打官司,投诉,证据的材料

 

图为:社区证明

 

图为:幼儿园证明

来源:经济与法时讯

http://www.jjyfzxw.com/view.do?id=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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