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 明年1月1日实施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6日讯(记者 陈淋 摄影报道)今(16)日上午,《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
《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分总则、征收决定、评估、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监督检查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
《条例》经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启动?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对于被征收人,《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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