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日前印发《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昨日,省法院相关负责人李海涛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和说明。
实施意见要求,一审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书面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李海涛说,意见旨在设立非法证据排除告知程序,进一步明确告知的方式及内容。
实施意见要求,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出非法证据线索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应当认真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李海涛说,此条明确了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限制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主审法官、合议庭经审查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李海涛解释说,此条为新设规定,考虑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相对复杂,对已经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根据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非法证据的实际情况及案件复杂程度,结合上海等地法院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实际做法,规定可以为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以保证排除非法证据的质量和效果。
实施意见要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有一次被认定为确系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以受非法取证行为影响,对之后的供述不予认可的,对被告人之后向实施非法取证的同一办案人员所作的内容相同的有罪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李海涛解释说,本条系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重复自白”效力问题的探索性规定,明确了同一主体排除原则。这类证据的审查认定,最高法院尚无明确规定,细则的规定有填补空白的意义。
实施意见明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现场确无察看必要,或者确无察看条件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根据案件情况,应当实地察看现场。据介绍,此条源于省法院的审判实践。从执行的情况来看,虽然增加了一定工作量,但对保证案件质量特别有效果。
实施意见还要求,对当事人或者其亲属长期反复申诉、被告人拒绝减刑、刑满释放后仍继续申诉等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及时复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为冤假错案,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其他人员有违纪情形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李海涛解释说,刑事冤假错案的表现之一,就是当事人长期反复申诉,甚至是拒绝减刑,对这类申诉案件予以重视和及时复查,有助于及时发现冤假错案。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反复喊冤案件 应及时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