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一些地方,如何划分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带有较大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甩给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这就是权力配置失序的一个例子。
因此,改革的核心落在了行政执法权的分布和配置上:横向上,厘清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纵向上,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政府下移。
第二篇:
关注行政执法
体制改革
2013年11月,“建设法治中国”正式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核心是解决谁来执法的问题,即权力的配置问题,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同时要通过制度设计约束权力,将行政权力“关在笼子里”,既要从实体上规范自由裁量权,也要从程序上加以规范。
改革核心:
谁来执法?
有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责、执法力量头重脚轻、有权管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管……这些行政执法问题,在全国多地不同程度存在。在传统行政执法体制中,各部门也部分存在根据各自管理需要,对同一事项从不同角度进行规范的问题。这样,一方面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执法;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执法成本高、执法风险大或是利益不大的问题,往往相互推诿、扯皮,形成了管理“真空”、执法“空白”。
合理分布和配置行政执法权
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行政执法权的分布和配置不尽合理。《决定》指出了改革的方向: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
在横向上,厘清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在纵向上,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政府下移。
据公开报道,近年来,多地多部门在这一问题上做了一些尝试。比如,“相对集中执法权”试点工作肇始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也就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规划、园林、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成都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开始于2003年1月,首先在中心城区相对集中了市容、园林、市政(不含公用)的处罚权和规划、环保、工商、卫生的部分处罚权,组建起市、区、街三级城管执法队伍。2006年3月,成都组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初步架构起一个“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架构的城乡一体城管行政执法体系。
但同时又呈现出新的问题,近年来,全国多地的“城管”饱受争议和非议,究其根源,在于权力配置的失序。在一些地方,如何划分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甩给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同时,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暴力执法”不断发生。
有专家指出,解决上述问题,制定统一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显得尤为必要。
目前,在个别省市,相关改革已先试先行。如广东省新修订《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只有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才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对于纵向权力的重新配置也有尝试,如天津市日前通过了《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将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到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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