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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成功抗诉 被告人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时间:2014-10-22 13:04:59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21日讯(记者 雷兹)2014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通报3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抗诉案例。四川新闻网记者今(21)日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因四川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1997年9月,被告人郭明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他又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4人。

  2010年12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明先死缓。

  一审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郭明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4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明先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11月22日,郭明先被执行死刑。

  据介绍,这一案例系涉黑和命案的死缓抗杀案件。本案例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本案例的指导意义: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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