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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擅自变更4岁女儿房产份额 法院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4-10-16 21:18:20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16日讯(方圆 记者 杜玉全)父母并非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而擅自处理代为保管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其处分行为是否有效?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外公外婆起诉未成年女孩父亲监护权纠纷案件,确认女孩父亲擅自处分女孩名下房屋产权的行为无效。

  父亲再婚更改4岁女儿房产份额 99%占有额变为50%

  四岁的小杨系杨某和王某的女儿。2012年8月,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父母、杨某对王某生前所有的一套房屋进行了分割,确定王某父母放弃继承,小杨继承房屋99%的产权,杨某继承1%的产权,并进行了公证。随后,杨某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自己和女儿名下。

  今年,杨某与夏某再婚,并共同前往房管局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杨某占25%,夏某占25%,小杨占50%。王某父母认为,杨某擅自变更房屋份额的行为侵犯了小杨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锦江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的变更行为无效。

  已侵犯女儿合法权益 法院判处变更行为无效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去世后,王某继承人已经就其遗产进行了分割并进行了公证,确认房屋99%的份额为小杨所有,杨某仅有1%。杨某此后变更该房屋所有权情况的行为系对小杨财产的擅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杨某作为小杨的法定监护人,擅自将本属于小杨的部分产权登记在了夏某的名下,且未给小杨争取到任何利益,其处分小杨财产的行为明显已经侵害了小杨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老百姓观念中,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随意处分其名义下的财产。但是,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该行为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只有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能处理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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