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8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588号汇圣大厦门前,多辆标有“法院”字样的警车和搬家公司的厢货一字排开,数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围在大厦门口,并在大厦4楼拉上警戒线,不允许任何人入内,看门的保安大爷因为要求往外搬东西的搬运工出示“出门证”,被自称是法官的工作人员直接戴上手铐塞进警车……
停在汇圣大厦门前的警车和箱货(举报人提供)
伪造购房协议办产权骗贷千万
2015年前后,马某平在吉林省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办公楼的开发单位长春市银星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购房协议书,购买标的正是大通公司1994年购买的这座5层办公楼。马某平利用这份“购房协议书”竟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出来了产权证,并利用产权证作担保在多家银行为亲戚朋友办理了超过一千多万的贷款。
马某平及其亲属在贷款没有如期偿还情况下,出借方某银行经诉讼将抵押物大通公司的办公楼(产权证为马某平名字)公开拍卖,竞买人王某久在拍得该房产的四楼后,向法院申请对该办公楼强制执行,南关法院向承租人吉林省汇圣企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圣公司)作出《腾迁公告》,收到《腾迁公告》的汇圣公司在没有通知大通公司情况下悄悄撤离办公楼。
留有马法官电话的《腾迁公告》
作为办公楼的所有人大通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书明确表述房屋所有权人不是马某平,而是异议人大通公司。
法官打电话要求公司“腾迁”被拒
2025年7月23日,一个自称是“南关法院马世钧”的法官给大通公司清算组代总打电话,要求大通公司在月底前将汇圣大厦4楼的所有办公室清空,否则后果自负。代总向对方解释称,他在看到执行公告后,已经在第一时间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马世钧表示:异议书我收到了,但是,对抗不了执行申请人的申请。
代总强调:你不对异议书作出审查怎么就知道对抗不了?即便对抗不了你也应该先下个裁定,总不能把我们公司的异议书当废纸吧?
马世钧显得有些不耐烦:我口头通知你,你的理由对抗不了申请执行人的善意取得,用不着下裁定。
代总回道:你是不是收对方好处了?
对方显然生气了,直接挂断代总电话。
设警戒线强行驱赶办公人员
2025年8月22日上午九点十八分左右,南关区法院执行法官马世钧带领近20人,开着数辆警车和箱货来到汇圣大厦门前,车辆一字排开,剃着光头的马世钧身着便装下车走在最前面,身后跟着穿制服的男女鱼贯进入汇圣大厦,最后面跟着的是搬家公司的搬运工。
马世钧对一楼保安称,我是南关法院的法官,到此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任何人不得阻止,否则,一律拘留。
说完,带人直奔4楼,并在四楼楼梯口处拉上警戒线,要求整个楼层的办公人员立刻离开办公室。
前面黑衣光头者为法官马世钧(举报人提供)
据4楼的王姓租户称,跟着马世钧等人同来的人里面就有申请执行人王某久,他在4楼对租户公开喊话,想继续留在此处办公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与他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面对公司价值不菲的办公用具被接连装上箱货,匆匆赶到的大厦负责人代总想上四楼查看情况,被马世钧和身着警服的工作人员阻止在警戒线外,马世钧手指代总警告:你敢再跨近一步立马拘留!
代总质疑马世钧收到执行异议不作审查,涉嫌程序违法。
马世钧则称,违法不违法不是你说了算,我才代表法律!
保安因要求出示“出门证”被拘
汇圣大厦60多岁的保安大爷看到搬运工将大批办公用品抬下楼,按照工作职责,保安要求搬运工要出示大厦负责人提供的“出门证”方可放行,没想到,却被旁边身着制服的法警直接反手戴上手铐,推出大门塞进警车。
被反扣双手押上警车的保安大爷(举报人提供)
据一楼的保洁阿姨讲:那些身着制服的人很凶,和土匪一样不让人说话,特别是那个带队的秃头,霸道得很,一句“妨碍公务”就把保安大爷反手戴上手铐,“秃头”旁边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对押送保安大爷的人喊:“先把他塞到‘狗笼子’里再说”。
据事后惊魂未定的保安大爷称,前来执法的工作人员没有出示证件,他无法确定这些人的身份,他因为要求搬运工出示“出门证”才被法警戴上手铐送进南关法院“狗笼子”里的,从上午9点多到下午接近2点,不让喝水也不给吃饭,还要求他写“悔过书”,他说他吓坏了,让写什么他就写什么,他说他不敢不写。
被“留置”法院近5个小时的保安大爷
当天傍晚,代总去看望从法院回来的张姓保安,保安大爷显得有些紧张,前言不搭后语地告诉代总:法警让他写完“悔过书”才可以回公司,说不写就把他“送进去”,让他子孙后代学习工作都跟着受影响。
代总看到,保安大爷手腕上还有清晰的擦伤和红色勒痕。
执行局:如执行错误由担保公司承担损失
面对马世钧“报复”式“执法”,代总打电话向南关区法院督查室投诉,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代总反映的情况后,答应“找马世钧核实,待核实后再答复投诉人”。
代总之后给南关区法院执行局领导打电话,称马世钧在接到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书后,对异议书不作审查,执意执行存在争议的标的物,已经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接电话的执行局领导称,该案件一直由马世钧法官负责,马世钧出发前向他汇报今天要去现场执行,并表示,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错误,由担保公司承担财产损失。
吉林盛唯律师所的王律师表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南关法院以有担保公司做“保障”,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案外人异议书的审查程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而对一名60多岁的保安大爷使用警具,“关押”数小时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于该案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文/丛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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