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之上车翻人亡 被造假成交通事故
据保定市公安局《关于对涞水县北山庄采石场杜晓松死亡事件的调查报告》载明:此次事故发生在2014年5月3日10时23分许,发生地点是在娄村乡车场村 北山坡一个非法采矿工地。当时,杜晓松(男,汉族,涞水县石亭镇满金峪村人,身份证号130623198209032111)驾驶京AF9058号重型自 卸货车在涞水县娄村乡车厂村北山庄山坡上拉石头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杜晓松死亡。
律师调查证实:事发后,矿主、车主和挖掘机主等有关责任人并没有及时报警,而是在长达7个半小时的时间内故意破坏了事故现场,而涞水县法官马金坡和律师李宝义等人明知伪造事故现场违法,却帮助矿主精心策划并伪造了交通事故现场并按交通事故报了案(有录音为证)。
当日17时53分许,涞水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出警,并在被人为制造出来的假现场上进行了勘查后,委托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专家对“事故发生时死者杜晓 松是由车辆驾驶室内跳下后被石头砸死还是在车外站立车辆翻车时被石头砸伤致死、车辆侧翻是否是被外力推动所造成”事项进行了专门性的技术鉴定,得出结论 后,相继出具了“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和“涞公交证字[2014]第091号交通事故证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鉴定书“送检材料及样品”一栏显示:其 依据的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资料等均仍以“假现场”为背景。
受害人家属不服,尤其是对死者身上被砸出“形似挖掘机齿痕且如刀割般边缘整齐的创口”表示极大怀疑,强烈要求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遭到拒绝;安监局面对 如此人命关天的大事没有做出任何反应,隧引发受害人亲属及部分群众的抗议示威,他们强烈要求“严查真相,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立案调查并将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但县政府及安监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没有按正常的程序立案调查,仍以“交通事故”定性并心知肚明地掩饰、逃避了“生产安全事故”所产生并带来的一系列负面 影响及其法律责任,更直接将重大的法律风险和沉重的经济负担转嫁并强加到死者及其近亲属的身上。
走投无路之下,受害人亲属们踏上了一条不寻常的维权之路,而有关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在家属上访期间都没有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合理的解释和明确的说法,千篇一律的重复并永远回答着“给你们查着呢… …”
法官律师联手造假 录音披露事故真相
受害人亲属提供的报案前矿主高河、林恒术、王瑞云和车主吕晓梁与法官马金坡、律师李宝义等人一起商量策划伪造交通事故时的现场录音内容如下:
“吕小梁:你说车砸的,车又没翻呢。高河:就说车翻着呢。吕小梁:他(们)得问车哪里砸的?林三:随便说一个(就说)车大厢砸的。王瑞云:可哪也没有血, 血都哪去了,腿都折了…马法官:说车跟人的接触点,腿“切”断了(注:还应有隐情而说漏嘴?),肯定有血迹,而现场没有,就是石头的问题。…吕海梁:那报 警报哪啊?马法官:交警队吧。吕小梁:有认识的人吗哥?高河:认识要没硬关系也不行啊。马法官:到时候你(高河)盯着点就行了吗。高河:让张会文(交警并 参与了调查)他们去行了。马法官:你跟他说的来吗?高河:应该没问题,回头再说。马法官:你要认识就联系一下,只要他们出了认定,有人出钱就行了。吕小 梁:只要确定交通事故就有办法了。马法官:先确定是谁去…说白了,这都是在造假…你们先去报警,就报交通事故,也别报公安。…然后你(高河)看看是谁(交 警)去现场,认识不,要不认识就需要活动了,目的就是想通过交警队确定这事就是交通事故…不能乱找人,乱找人会出事的,要是靠给你…你就办,花五万、十万 的,你得去找人办”… …
从以上录音不难听出:案发时车辆当时并没有侧翻;法官和林三对话中所说的“切”字意味着是被机械和什么工具造成才能言之“切”;场地、石头和车厢上都没有 血迹,表明此现场而非彼现场;想通过交警队确定这事就是交通事故要有硬关系,需要花五万、十万的活动去找人办,让交警张会文去办应该没有问题;法官自己都 承认“说白了,这都是在造假”;最终结果:车厢上出现了明显的被挖掘机钩挠或顶翻的掘痕(有照片),现场的车辆果然翻了,参与策划并实施制造假交通事故现 场的吕小梁和吕海梁对此直言不讳。而交警勘查并专门请来专家经过司法鉴定得出结果是:“事发时死者杜晓松符合由车辆驾驶室内跳下后被石头砸中的情形”、 “车辆侧翻不是被外力推动所造成”。
果然,涞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和“涞公交证字[2014]第091号交通事故证明”均将此次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
保定市局重新定性 造假之人并未担责
在死者家属们的不懈努力下,在上级领导的多次关注下,保定市公安局终于重新调查此案,并于2015年6月15日做出了《保定市公安局关于对涞水县北山庄采石场杜晓松死亡事件的调查报告》{保公办【2015】108号(报告)}。
这个调查报告的复查结论是:“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3年6月26日发布的《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举报核查规范事故定性工 作的通知》中,关于交通事故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在生产作业场区(矿区)或生产经营区域内以及企业因 生产经营需要自建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定性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因此,我局认为,杜晓松事故发生于清理山 坡乱石的过程中,且地点位于承包区域的自用道路内,符合上述规定,该事故应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建议将案件移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至此,这次事故的真相似乎终于大白于天下了,死者家属也得到了息事宁人的80万元叫不上名目的钱。但是,涞水县政府却不敢把双方签订的协议给死者家属,也 不对外公布,当家属索要时,有官员称涉及的部门和人太多了,不能给!而出具了涞公交证字[2014]第091号“交通事故证明”、涞公(石)不立字 [2014]000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涞公(石)刑复字[2014]0004号的复议决定书的涞水县公安局,并没有人被问责、追责。家属们说:涞水县公 安局在此案中多次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其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政不作为,并最终确定此次事故为交通事故及不予追究有关人员刑事 责任、致使调查、处理工作延误,对此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我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侦诉讼法等对于做伪证和编造伪证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官马金坡和律师李宝义等人明知伪造事故现场违法,却帮助矿主精心策划并伪造了交通事故现场,并且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为什么至今无人追责、问责?
在此案的背后,究竟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我们拭目以待并将跟踪报道!(记者晓峰 云良)
附关于伪证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 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 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