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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 男子私搭台搞演出 违反相关规定被拘
发布时间:2015-1-27 21:35:53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27日讯(记者 杜玉全)为推广产品,成都男子廖某在成都锦江区皇经楼一街举行了一场露天文艺演出,现场观众达上千人。然而廖某此举却并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最终,演出被警方叫停。

  今日,成都锦江公安通报,廖某行为已违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据介绍,该起案件也是成都查办的首例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案件。

  2015年1月20日19时许,成都锦江公安局成龙路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反映,在成都市锦江区皇经楼一街断头路围墙处,有人在进行露天文艺演出,造成围观人数众多,现场混乱。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民警现场查验,该场演出系某公司为推广产品举行的文艺演出,但是未经相关文化部门行政许可,也未取得公安机关大型活动行政许可。而演出现场围观人数达上千人,又无应急处置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民警立即制止活动继续进行,并责令举办方负责人廖某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经查证,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廖某实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07年10月1日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出解释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文艺演出、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活动。

  《条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其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应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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