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吕俊锋
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大力推进依法治省,将改革发展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这是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准确把握改革发展规律提出的重要改革思路。我们必须立足四川实际,抓住依法治省的关键,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重点提高党委、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改进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尊重宪法和法律是运用法治思维的必然要求。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是党的一个重要执政方式。省委《决定》提出完善党委决策机制,明确了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和出台重要政策必须经过法律咨询、具有法律依据、完成合法性审查,把党委决策纳入法律框架,既保证了党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决策,又对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形成倒逼机制。党依法执政的另一个重要工作是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省委《决定》提出要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处理好党同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实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良好局面。
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提高党内法规规范化、体系化,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改进执政方式的需要。省委《决定》提出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针对的是当前我省党内法规存在的“碎片化”现象,党内法规体系还不健全,许多领域对中央党内法规还缺少配套性的具体规定,或是某些法规存在着重复甚至冲突的情形。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止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新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予以备案审查,确保党内法规的合法性。
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行政决策合法是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体现。省委《决定》从依法规范公共权力的角度,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措施,着力解决部分地方行政行为存在随意决策、超越职权、程序不当等现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省委《决定》为加强依法行政决策提出的重要措施。对于政府的一些重要行政决策或行为,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建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可操作性、法律后果及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等进行论证。可以接受政府委托起草规范性文件,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同时,还可以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使规范性文件更加规范与完善。还可以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以保障项目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规、政策等需要行政执法行为来贯彻实施。近年来,我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网上公开,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探寻出了规范行政执法的新路径。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委《决定》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以加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为重点,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重心,提高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与刑事司法衔接。这些措施能促进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体系,形成权责挂钩、相互衔接的执法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需要细化裁量权标准,减小随意裁量空间,能够有效控制行政执法中的缺位、越位和滥用权力的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必须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构建以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执法责任制体系。(2014年08月13日)
(作者单位:省委政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