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8日讯(记者 杜玉全)成都一男子因一时贪念,取走了别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上的10000元钱,最终导致自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1月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宣判,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家住青白江的小刘今年刚三十出头,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14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小刘到银行ATM存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前面有人忘记把银行卡从ATM机取走,他试着查询了一下卡上的余额:竟然有14000多元!小刘环顾四周,发现没人注意,遂起非法占有之意,就从银行卡上分两次取走了10000元。装好钱后,小刘快速离开了银行。
9月5日,小刘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取出的10000元现金也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小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为10000元。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即认定为“数额较大”。故小刘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小刘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把10000元钱全额退还给被害人的行为,在量刑时也予以综合考虑。
而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在小刘取走被害人卡上的10000元钱后,并未将银行卡取出,但卡上的4000元余额也被其他人取走。法官提醒:大家平时在银行ATM机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除了注意周边环境安全,还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将银行卡取出装好,以免遭受损失。遇到他人忘记取卡时,一定要及时善意提醒,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