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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园等公共资源禁设私人会所 徇私舞弊将追责
发布时间:2015-1-9 0:08:05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8日讯(记者 李丹)1月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住建厅获悉,日前,四川省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清理排查工作,切实恢复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公共服务功能。

  《通知》强调,新设立的公园应及时公示设计方案特别是服务设施方案,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园的生态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服务大众的需要。对于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要公示相关信息,杜绝设立或变相设立私人会所。

  各市(州)、县(市、区)要对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紫线和公园规划的绿线进行公示,紫线、绿线范围内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建筑、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要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区分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前期已经提出整改要求的要及时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通知》还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把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各环节审核关,对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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