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5日讯(记者 李丹)成都市人社局今(15)日下发《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以及办理流程进行了公告。
三类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有三类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办理。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其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再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持《高等学校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的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指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表。
同时,需要提供包括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和工资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包括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