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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严禁医疗机构以任何理由拒诊应急救助对象
发布时间:2014-12-14 17:46:57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2日讯(记者 李丹)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日前,人社局联合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和民政局下发《关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成都市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据了解,成都市120急救网络单位作为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120急救网络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患者提供了疾病应急救助的、并产生相应费用的,由各区(市)县医保机构初审后,报成都市医保局核定,特殊情况报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在脱离生命危险前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向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收治应急救助对象后,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救治过程中应收集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救治结束后按规定填报《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

  医疗机构在应急救治过程中,应收集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填报《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附件1)。医疗机构在应急救治结束后,应按规定填报《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

  《通知》指出,费用支付方面,医疗机构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应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支付的,按原渠道规定支付。

  此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规定的,应向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规定支付。

  对医疗机构在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过度医疗的违法行为,将由卫生部门依法查处,并追回补助资金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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