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新闻网宜宾12月13日讯(李玲 记者 易友波)昨(12)日,涉案金额9485.35万元的“向社会公众人员集资借款案件”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何小花(化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小花之子赵月(化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何小花原系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幼儿园退休职工,赵月系原宜宾市交通局职工。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母子二人对外声称与五粮液公司某领导有亲戚关系,自己做“五粮液”酒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2%至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条件,先后骗得同事、朋友及社会人员128名被害人的信任,“借款”共计9485.35万元。
2012年12月下旬,因无力归还巨额欠款,被告人何小花与赵月潜逃至成都。部分借款人因无法联系被告人何小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侦查。2013年1月1日、2日,被告人何小花、赵月先后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春熙路派出所、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小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安排赵月借款或者担保借款,使用借得的全部资金,系主犯;被告人赵月听从何小花的安排,帮助借款或者担保借款,属从犯。案发后,二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