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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州首例地沟油案宣判 火锅店老板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4-12-12 16:24:43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凉山12月12日讯(贾镕 记者 罗本平)宁南县一火锅店老板付某因指使其员工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生产、加工食用油并予以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日,宁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地沟油”案,被告人付某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悉,这是凉山州首例“地沟油”案。

  员工举报老板提炼“废油”

  2013年11月1日,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宁南县某火锅店涉嫌无证经营,并暗地制售地沟油。”

  11月4日,该局组织3名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员胡某、陈某、陈某某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三人均在宁南县巴人治灶串串香火锅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每天零点后,店老板都要安排人员对当天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弃油脂进行提炼。三人详实叙述了废弃油脂提炼流程及成品数量、存放处,同时向该局提供了相关图片资料。

  执法人员查封火锅店

  11月6日,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执法人员一行5人,在宁南县披砂派出所干警的配合下,在宁南县某火锅店老板付某及厨师的陪同下,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大厅处未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核查该店从未办理该证;该店现有从业人员7人均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食品操作区(配餐间)现场发现白色塑料桶1只,内装有约40公斤辣椒红色油脂,桶外无任何标示;操作台上有4个备好原料的火锅盆,锅盆内有与旁边桶内颜色、感官一致辣椒红色油脂,每只锅盆内约有300克左右;食品处理区(厨房)后杂物棚内放有5只与配餐间内盛装油脂一致的塑料桶、其中4只装满了辣椒红色油脂,每桶为50公斤,一只装了大半桶油脂约40公斤左右。执法人员对以上油脂当场予以查封并由公安机关存放。

  店老板获刑三年

  11月7日,该批油脂被采样送检,经凉山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该送检油脂样品所检项目中酸值不符合GB2716-2005标准,由此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2014年5月4日,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将所有证据移交宁南县披砂派出所。

  经查,2013年9-11月,店主付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从客人食用过的火锅底汤中抽取剩余油脂,经加温后制成“提炼油”存放,之后又将此“提炼油”重新加入火锅中供其他客人食用。今年8月,凉山州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生产、销售“地沟油”的付某。

  近日,宁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判,判定被告人付某非法制售地沟油罪名成立,判处付建林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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