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警今日详细解读《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续(三):
“超标”电马儿三年过渡期 申领临牌上路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8日讯(记者 张肇婷)今日据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解读《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有特别规定,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可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2015年1月1日)起三年以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对于制定过渡期具体管理办法,由成都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据统计,成都市已登记的符合上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129余万辆。另据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2013年抽样调查,目前还有300余万辆超过国家标准,不符合现行登记上牌条件和因其他原因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
鉴于本市现有“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完成集中登记上牌工作需要一定时间,为了切实方便市民办理现有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将申领“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证的期限设置为6个月,主要是引导、督促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尽快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以便在完成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后,将电动自行车纳入规范管理。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这样既能尽量保障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利益,又能给予“超标”车辆一个自然消化和淘汰的过程。在结合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使用特性,并借鉴全国其他城市做法基础上,《条例》将过渡期设定为3年,有利于解决遗留问题,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