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内江12月2日讯 (刘艳 游娅楠 记者 龙艳) 威远人樊某在严陵镇一副食店内盗走价值3000余元的香烟后逃往福建晋江,13天后,不曾想因为醉酒驾驶被当地公安人员挡获。然而,在送往医院抽血化验期间,樊某却再次逃脱。直到2014年9月16日,樊某在福建省晋江市再次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移送内江侦查。11月24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樊某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经审理查明,现年28岁的樊某,家住威远县严陵镇,小学文化,无正当职业,有抢劫罪前科,曾被判入狱四年。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日凌晨,樊某在途经威远县严陵镇一副食店门口时,看见该副食店卷帘门没关好,便用力将卷帘门一侧抬起一个空隙,之后从空隙处钻入到店内,盗走店内价值3000余元的香烟。案发后,威远公安根据店内摄像头及证人证言锁定嫌疑人樊某。樊某逃往福建晋江,威远县公安局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同年11月13日,樊某在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一路段,因醉酒驾驶一辆无牌助力车被公安人员挡获。后经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酒精吹气测试,樊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后在晋江捷达医院抽血化验后,樊某逃走。公安人员对樊某抽取血液样本进行鉴定,经鉴定,樊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87mg/100ml。2014年9月16日,樊某在福建省晋江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3000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樊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樊某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决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