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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适用“快速办理”类案件 法院应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
发布时间:2014-12-3 14:47:09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3日讯(记者 杜玉全)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全省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进行具体规定。对具备快速办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

  今年7月,四川省公检法司四家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以及公检法司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办案期限和基本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四)适用法律无争议以及适用快速办理无争议。其中,《实施办法》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

  为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从立案受理到送达执行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规定对检察院移送的有“快速办理”标识的案件,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日立案,当日移送刑事审判庭。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一般应指定专人集中办理,可以采取集中时段内依次、连续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一般应当庭宣判,对裁判文书可以予以简化等。此外,还对没有标识“快速办理”的案件转为快速办理案件审理作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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