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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动自行车明年1月起登记 407个上牌点位公布
发布时间:2014-12-2 15:09:57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日讯(记者 董焦)12月1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中,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该局开展的工作进行了简要介绍。据悉,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成都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启动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工作。

  2015年上半年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电动自行车完成登记

  据该负责人介绍,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条例》公布之前已购买但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须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凭身份证明、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公安交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便民登记点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2015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产品目录》管理要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办理登记、核发牌证。已经依法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再重新上牌。”

  据悉,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计划安排6个月时间完成存量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其中,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各远郊区(市)县(含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时间由各区(市)县另行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成都全市公布上牌点位407个 每车收工本费10元

  根据规定,凡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米的电动自行车,可申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以上技术参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申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方便市民顺利上牌,目前初步安排全市共设置电动自行车上牌点位407个,其中,五城区及高新区161个,远郊区(市)县246个。据悉,上牌点位分为两种,一是在城区各交警分局、各区(市)县交警大队共设置21个综合上牌点,负责核发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二是各区(市)县政府设立的上牌点,负责核发临时号牌。他表示,因上牌点位安排较多,希望市民不要拥挤,尽可能错开上牌高峰时间,“同时应分清点位,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去临时点位。”

  据悉,本次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工作将按照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84号)收取登记费用,收费标准为:号牌、行驶证工本费10元/辆,绝不准超标准乱收费。

  电动自行车上路 四种情况将被处罚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遵守的规定,“集中登记上牌结束后,对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据介绍,取得临时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上道路行驶。但自2018年1月1日起,仅持有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对仍然驾驶该类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同时,在集中上牌期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侵走机动车道、逆行、违禁驶入高架桥和下穿隧道、乱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在三年过渡期,将重点查处无牌无证或使用假牌假证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三年过渡期满之后,重点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2015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驶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而拒绝接受处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以扣留其车辆。“对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拘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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