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日讯(记者 董焦)12月1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中,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流通领域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情况。
据悉,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成都市要求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下简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在成都市销售和登记核发牌证。
经营者: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需在店内公示
根据要求,按照《条例》《公司法》《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做到亮照经营,不得销售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也不得非法拼装、加装、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
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采取张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复印件、产品目录摘录等方式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同时,经营者还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等证明文件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消费者:举报“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将获千元奖励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前,应事先通过质监、公安、工商、经信等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查询了解已公布的产品《目录》,向具备销售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购买时,应当在销售现场主动查验经营者相关资质,认真比对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是否在经营者现场公示的产品《目录》内,必要时,可要求经营者出示由质监部门颁发的所购产品《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复印件。
同时,为防止经营者采取伪造相关资质证明或利用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到未纳入《目录》的产品,消费者还可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凭证中采取注明的方式承诺其所售产品已纳入《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据悉,消费者因购买到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的,可要求经营者退换货,如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或者有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消费者都可及时拨打“1231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对举报经营者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还将给予消费者最高1000元的奖励。
自《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市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涉及电动自行车销售的违法案件。同时,还将联合市消费者协会采取通过报纸、工商微博等新闻媒介,以及进市场、进企业、进街道、进社区发布张贴《消费提示》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已纳入该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行车。